9月21日,司法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核材料與核燃料循環、原子能利用、安全監督管理、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原子能法》是原子能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我國早在1984年就啟動了相關的立法工作,但歷經30余年的曲折卻遲遲不能落地。此次征求意見稿的發布預示著這部法律落地的步伐已漸行漸近,這將填補我國涉核領域基礎性法律的立法空白,對于完善我國涉核領域法律法規體系具有重大意義。同時,也應看到要切實落實《原子能法》、釋放其影響力,還需要完善相關配套體系,為推進我國原子能領域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一、《原子能法》將奠定我國原子能領域事業法律基礎
盡管,近30多年來我國在原子能領域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有效促進了原子能事業的發展。但是,已有的法律法規的層級和效力均較低,該領域的基礎性“母法”——《原子能法》長期缺失。
《原子能法》作為我國原子能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和涉核法律法規體系的頂層法律,自1984年啟動起草工作以來,多次被列入立法計劃,經歷了多輪討論,先后在國家科委、國防科工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牽頭組織下形成了4版草案,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又屢屢被擱置,遲遲不能落地。
30多年來,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核電大國乃至強國。目前,我國大陸在運營核電機組43座,年發電量位居全球第三;在建核電機組13座,規模位居全球第一;擁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華龍一號”和CAP1400,三代核電技術的應用已經處于全球領先地位;核技術在工業、農業、醫療健康等非核電領域的應用也快速發展。但是,基礎法律的長期缺位已經影響到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我國也因此在國際上處于尷尬境地。
近年來,我國核電以及核技術應用產業的快速發展推動涉核領域立法進程加快。2018年1月1日,核安全管理的頂層法律《核安全法》正式實施,其核心是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等。9月7日公布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原子能法列為一類立法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9月21日,《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原子能領域的“母法”即將瓜熟蒂落,將為我國原子能領域事業的發展奠定法律基礎。既然歷盡周折迎來曙光,就更要正視其重大意義,做好后續落實工作,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原子能法》將全面推進我國原子能領域事業發展
《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對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核材料與核燃料循環、原子能利用、安全監督管理、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原子能法》的出臺將填補我國在原子能發展基本方針政策、管理體制、研發利用、國際合作等方面的空白,對我國原子能領域事業的發展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
1、夯實核電發展基礎增強發展后勁
我國核電產業依托“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發展路徑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產業體系,具備了較強的產業競爭優勢。征求意見稿對原子能領域的科研創新、人才培養、產業發展軍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引導我國核電產業實施創新驅動、實現全鏈發展,對夯實產業發展基礎、增強發展后勁具有重要意義。
征求意見稿強調了研發創新和人才培養。提出“國家加強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強化基礎研究,探索前沿技術,促進原子能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基本要求,并對科技發展規劃設計、科技平臺建設、技術創新推進、科研經費投入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有利于我國原子能領域進一步加強基礎研究、創新投入和人才培養,有效夯實產業的發展基礎。
征求意見稿明確要補齊產業發展短板。我國在核電站設計、系統控制、裝備制造、核燃料生產和運營管理等方面均具備一定優勢。但是,乏燃料后處理等環節仍然較為薄弱。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核燃料循環體系、實行乏燃料循環利用、妥善處理處置放射性廢物。這些規定能夠促進產業加快補齊發展短板,提升整個核電產業的競爭力,增強產業發展后勁。
2、加快推動我國核電產業“走出去”
核電已經成為繼高鐵之后,我國裝備制造“走出去”的又一張靚麗名片。近年來,“華龍一號”正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除了在建的巴基斯坦卡拉奇項目,英國的布拉德韋爾B項目也將采用“華龍一號”。我國已經與阿根廷、巴西、土耳其、羅馬尼亞、南非、沙特、捷克、肯尼亞等國家簽署了核電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意向書。
此次,征求意見稿專門針對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做出了相關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有序參與國際市場開發,推動核電、核燃料及相關設備和技術服務出口。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核電國際合作做出規定,使得核電對外合作有法可依,對加快推動核電產業“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
3、促進軍民融合和核技術應用推廣
我國原子能的利用源于軍事,興于核電。但是,核技術在工業、農業、醫療健康、公共安全、環保等各領域均發揮著重要應用。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軍民融合,核技術應用產業得到快速發展。根據中國同輻協會的統計數據,2010-2015年我國核技術應用產業產值從1000億元增長至3000億元,5年增長了200%。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核技術應用產業仍存在巨大差距。2015年,我國核技術應用產業產值占GDP比重僅為0.44%,而同期美國等發達國家該比例為4%-5%。若參照發達國家的水平,我國核技術應用產業潛在市場規模超過3萬億元,未來成長空間巨大。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推進軍民融合和核技術應用均作了相應規定。明確指出原子能科技與產業發展堅持軍民融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鼓勵和支持核技術在工業、農業、國防、生物、醫療、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應用,支持核反應堆在科研以及動力、供熱、海水淡化、制氫、同位素生產等領域的綜合應用。這些規定明確了核技術應用的方向,為加快核技術在各個領域的推廣應用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基礎,對于釋放核技術應用產業萬億級的潛能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4、有效促進公眾教育和公眾參與
由于公眾對核技術應用的理解普遍集中在軍事領域,所以對于核技術具有天然的恐懼。隨著我國核工業的迅速發展,公眾對于核知識的認識需求也在不斷提高。但是,我國在該領域的公眾教育、知識普及和宣傳工作嚴重滯后,在涉核項目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方面所做工作嚴重不足。加之,歷史上幾次重大核電站事故的影響,使得核在公眾心目中更加具有神秘性和危險性,以至于談核色變。近年來鄰避效應越來越突出,開展涉核項目的阻力非常大。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于原子能知識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也做了相關規定。指出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原子能研究、開發、利用活動中安全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定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工作,加強與公眾的溝通,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鼓勵和支持原子能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原子能科學知識。這些規定對于加強該領域公眾教育和公眾參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為核工業發展獲取公眾支持奠定基礎。
5、加快社會資本進入原子能領域
由于行業的特殊性,原子能領域的投資門檻很高,以往社會資本很難進入。但是,隨著我國核電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核技術應用產業的逐步成長,社會資本參與產業鏈條分工已經成為必然趨勢。
此次,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鼓勵社會資本投入核燃料循環產業,有效利用資本市場,逐步形成核燃料循環產業多元化投入機制。該規定在法律層面為社會資本參與核電產業鏈提供了依據。另外,隨著國家對原子能投資領域的放開,社會資本參與核技術應用產業的機會更多。社會資本的參與也會進一步加快核技術在民用領域的應用推廣。
三、完善配套體系有效釋放《原子能法》的影響
《原子能法》為我國原子能事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也帶來了眾多機遇。不過要充分釋放該法的影響力,還應加快完善配套體系。
一是,加快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首先,《原子能法》與《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在不同層面存在一定交叉,在實施過程中要做好協同。其次,《原子能法》是基礎性法律,出臺后應以其為基礎做好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再次,梳理原子能法律法規體系尚處于空白的領域,以《原子能法》為基礎加快完善。
二是,加快構建配套的監督管理體系。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原子能研究、開發和利用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家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全國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但是,原子能領域涉及的監督管理部門眾多,涵蓋國防、應急管理、能源、環保、公安、衛生、科技、教育、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因此,應捋順各機構在原子能監管中的職責,形成完善的管理體系,保證各部門各司其職落實職責。同時,也要進一步明晰監管部門瀆職和違規的責任。
三是,加快完善核事故風險保障機制。涉核項目的風險和責任比普通行業重大。盡管,我國已經在核事故風險保障方面進行了很多探索,并在《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中做了規定。但是,目前核風險的整體承保能力尚不足,賠償限額仍較低。我國應進一步以《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為基礎加快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加快推出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建立核保險基金、核巨災保險體系等,完善核風險保障機制。
四是,健全信息披露、加強公眾參與和公眾教育。由監管機構建立統一的信息網絡平臺,強制要求涉核項目及時披露相關信息,并定期公布相關項目的環境監測數據。通過常態化的新聞發布會與媒體溝通、召開聽證會向公眾釋疑,確保公眾能夠及時、全面地了解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信息,參與涉及自身利益的項目決策。以政府、企業、學校和非政府組織為主體,積極利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原子能科普宣傳,組織公眾參觀核電站等涉核項目,逐漸消除公眾“恐核”心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8年10月19日。網址: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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