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名稱: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英文名稱: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縮寫為:CDI。總部設在中國深圳市。
第二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是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全國性的綜合性、民間性、自主性、開放性、公益性、非盈利的政策研究和咨詢機構。由國內知名學者、專家、企業家、社會活動家自愿聯合組成。
第三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務是:在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擴大國際間的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自主、求實地開展各項研究咨詢活動,為深圳市服務,為全國服務。
第四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法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研究咨詢、經濟技術合作,及多種經營開發活動。
二、研究和咨詢范圍
第五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的研究和咨詢范圍包括:
(一)中國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區域開發與工程等領域的戰略、規劃、對策及可行性研究和咨詢;
(二)世界經濟、科技、貿易等領域的發展趨勢和動向,及其對中國的影響的研究和咨詢;
(三)外國經濟體制、經濟法規、企業管理、政府宏觀調控、國際經貿合作等領域的理論、經驗和政策的研究;
(四)臺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經濟、技術、金融、貿易、法規、政策等方面的狀況及其與大陸相應領域的比較研究和咨詢;
(五)深圳等經濟特區、沿海、沿邊開放城市和地區、內地開放城市的發展戰略規劃、對外開放政策、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等領域的研究和咨詢;
(六)現代市場經濟中證券交易、期貨和期權交易、企業產權交易、外匯交易、房地產交易等領域的研究咨詢;
(七)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集團和跨國公司的組織與經營管理、企業質量管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政府宏觀調控等領域的研究和咨詢;
(八)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和商品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研究和咨詢;
(九)與經濟技術、社會發展相聯系的社會、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問題的研究和咨詢;
(十)其他。
三、業務活動
第六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的主要業務活動包括:
(一)根據國家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課題,撰寫研究報告,主動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議,向社會發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業社團、研究機構及其他組織委托的研究咨詢項目,為國內外客戶提供研究咨詢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題調查報告和信息資料;
(三)承擔國內、國外企業常年的經濟和法律顧問;
(四)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托,主持或參與重大經濟、科技戰略和發展規劃以及發展項目的論證,以綜合開發研究院的名義出具論證報告;
(五)與國內和國際相應機構建立學術交流關系,開展合作研究、國際會議研討、學者互訪等學術活動;
(六)與綜合開發研究院的理事、全國的專家學者及出國留學人員建立廣泛的聯系,組織他們參加綜合開發研究院的課題研究和學術活動;
(七)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及有關機構合作,開展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培訓;
(八)編輯出版發行《開放導報》雜志,編輯發行反映綜合開發研究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議及學術動態的內部刊物和英文季刊;
(九)在國際互聯網上設立反映綜合開發研究院全貌和開展信息交流的網站,推進綜合開發研究院研究咨詢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十)策劃編導制作與研究咨詢、人才培訓及國際交流相關的影視作品。
四、組織機構
第七條 理事會是綜合開發研究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國內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社會活動家組成。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決定綜合開發研究院的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綜合開發研究院的章程;
(四)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
(五)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批準,可提前或逾期召開。
第八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其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三)審議和批準綜合開發研究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議和批準綜合開發研究院研究機構、職能部門和下屬企事業單位的設置和撤銷,研究院分支機構的設置和撤銷;
(五)審議和批準綜合開發研究院的學術研究計劃;
(六)審議和批準綜合開發研究院的基本建設方案;
(七)審議和批準綜合開發研究院的財務預決算;
(八)審議和批準綜合開發研究院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任免綜合開發研究院的秘書長、副秘書長;
(十)提出增補理事、副理事長和聘請顧問的建議;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
第九條 理事長是綜合開發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綜合開發研究院,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主持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理事長可臨時委托法定代表人,但需出具法人代表委托書。
第十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任免。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的職權是: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二)領導和管理研究院總部各研究機構、職能部門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經常務理事會授權,領導管理分支機構的工作;
(三)對院屬研究機構、職能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進行聘任、解聘、管理、監督、考核和獎懲;
(四)組織和落實全院的重大學術活動;
(五)主持和管理全院的基本建設和財務工作;
(六)主持和管理全院的行政后勤工作;
(七)制定和實施全院的各項管理制度;
(八)組織實施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研究和制定年度學術研究計劃;
(二)組織重大研究項目的實施;
(三)組織重要研究成果的論證和評審;
(四)組織重大的學術研討會和學術交流;
(五)對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研究人員進行獎勵和表彰;
(六)對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進行推薦。
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采取聘任制、特約制、客座制等形式,從國內外延聘專門人才從事本院的各項研究、咨詢工作。
(一)綜合開發研究院內部實行全員聘任制;
(二)綜合開發研究院的理事、國內專家學者可以特約或客座形式參加研究院的課題研究,研究院按有關規定給以報酬;
(三)受聘來院從事學術研究的我國留學人員,港、澳、臺學者及其他外國學者,經雙方協商,簽訂合約,報酬從優,來去自由。
第十三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的房產物業以及由院出資和合資舉辦的企業、事業統屬于院的資產,由院部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進行有效管理;資產收益納入院的財務收入。
第十四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的分支機構,須在當地有關機關注冊登記。綜合開發研究院按照“較緊密型機構管理模式”,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六、經費
第十五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經費來源有:
(一)政府給予的資助;
(二)企業給予的資助;
(三)社團和個人的資助;
(四)綜合開發研究院的有償研究和咨詢服務收入;
(五)綜合開發研究院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上交的收入和其他開發項目的收入;
(六)綜合開發研究院基金的收入;
(七)國外的資助。
七、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解釋權屬于常務理事會。
(2002年10月 日于廣西南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