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院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以下簡稱本院),英文名稱: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英文縮寫CDI,又稱中國腦庫。
住所:中國廣東省 深圳市銀湖路金湖一街CDI大廈。
第四條 本院是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立足深圳、面向全國的綜合性、民間性、公共服務型的政策研究和咨詢機構。
第五條 本院的宗旨和基本任務是: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擴大國際間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自主、求實地開展各項研究咨詢活動,為深圳市服務,為全國服務。
第六條 本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實行小機構大網絡的運行機制和新型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業務活動
第七條 本院的主要業務活動是:
(一)根據國家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自立研究課題,撰寫研究報告,主動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建議,向社會發布研究成果;
(二)承接國內國外政府機構、企業社團、研究機構及其他組織委托的研究咨詢項目,提供研究咨詢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題調查報告和信息資料;
(三)擔任國內外企業和機構的常年經濟顧問、法律顧問;
(四)根據委托,主持或參與重大經濟、科技戰略和發展規劃以及發展項目的論證,出具論證報告;
(五)與國內外相應機構建立學術交流關系,開展合作研究、國際會議研討、學者互訪等學術活動;
(六)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及有關機構合作,開展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培訓;
(七)編輯出版發行反映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動態、理論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學術活動以及本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議的公開刊物、內部刊物和英文刊物;
(八)在國際互聯網上設立信息交流的網站,宣傳本院的研究活動和研究成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為本院的研究人員提供廣泛的信息服務;
(九)策劃、編導、制作與本院主業務相關的專題影視作品;
(十)在國家法律允許范圍內,獨立或合作興辦與本院業務發展相關的咨詢企業。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是本院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國內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社會活動家組成。
第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決定本院的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二)審議和通過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準本院章程、基金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院長、副院長、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理事會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成員。遇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提前或逾期召開。
第四章 常務理事會
第十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有重大、緊急事項,經理事長提議即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院章程,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三)審議和批準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審議和批準本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五)審議和批準本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和批準本院的重大財務事項;
(七)審議和批準本院分支機構的設置和撤銷;
(八)提出院長、副院長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或提出免除院長、副院長職務的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對院長、副院長進行管理、監督、考核和獎懲;
(九)提出學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或提出免除任職的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
(十)提出增補、調整理事、副理事長和聘請顧問的建議;(十一)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召開常務理事會,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成員。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也可以通訊方式表達意見、形成決議。
第五章 院務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本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為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院長、副院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院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咨詢及其他業務工作,行政、人事、財務、后勤等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院年度工作計劃;
(四)擬定本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本制度的具體規章;
(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和調整內部機構及下屬機構,并對院長助理、內部機構和下屬機構負責人進行聘任、解聘、管理、監督、考核和獎懲;
(六)聘請特約研究員、客座研究員;
(七)提出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八)提出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建議;
(九)本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院長主持召開院長辦公會對本院的日常工作進行決策和管理。
第十九條 為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院務公開,本院設立院務會。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院長助理、部門負責人和主要研究骨干組成,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院務會對本院發展規劃、重大業務方向、年度工作計劃、主要機構設置、重大人事任免、財務預算、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進行討論和質詢。
第二十一條 院長及院長辦公會在重大事項上的決策,應當充分聽取和參考院務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本院成立院職工代表會。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六章 學術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院設立學術評審委員會,其職責為:
(一)負責制訂本院學術職務的任免條例,并進行有關評審工作;
(二)負責制訂本院研究成果獎勵條例,并進行有關評獎工作;
(三)負責本院擬聘請的特約研究員、客座研究員等的評審工作;
(四)負責“馬洪調查研究優秀成果獎”及其他獎項的評審工作;
(五)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術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由國內外知名專家、資深學者組成的專家網絡,聘請他們參與課題項目和重大研究咨詢成果的評審、論證。
第七章 基 金
第二十六條 本院設立綜合開發研究基金,由積極支持本院發展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出資建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職能是通過對基金進行資本運作或委托理財等方式,以增值的收入,用于資助本院的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獎勵優秀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八條 基金的管理模式、運作方式及資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另行制訂。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院實行全員聘任制、崗位目標責任制、全成本核算制及與績效相掛鉤的分配制度。
第三十條 本院以特約制、客座制等方式,從國內外延聘專門人才從事本院的各項研究、咨詢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院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 本院的房產物業以及由院獨資舉辦的企業、事業統屬于院的資產,資產收益納入院的財務收入;本院與其他單位或企業合資舉辦的企業,院按照出資比例獲得應有的產權和資產收益。
第三十三條 院長對常務理事會實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院長應當以書面報告的方式向常務理事會成員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院長及院長辦公會執行理事會決議、落實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情況,以及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院務公開等情況進行考核及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院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須在當地有關機關注冊登記,實行財務獨立核算、自收自支。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綜合開發研究院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