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10-16 10:24
由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出品,綜研院副院長劉國宏和綜研院通證數字經濟研究中心馬朝良、李恩漢、王申辰、吳偉杰合著的《數字經濟時代:數字經濟的歷史演進與發展趨勢》已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作者們從數字經濟的理論基礎、關鍵要素、核心技術、企業實踐和治理挑戰等多個維度,為讀者提供了數字經濟領域的知識框架,并探討了數字經濟未來的發展趨勢。
本文為該書部分內容摘選。

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展現出巨大潛力,從能夠撰寫文章的聊天機器人,到可以繪制畫作的智能程序,AI創作已經成為現實,不僅擺脫了人對于藝術美學領域的獨占,更挑戰著人類對于創作、作者和版權的傳統認知。
一、法律主體的新界定:AI能否成為作者?
版權法中的作者身份通常限定為自然人或法人。然而,隨著AI作為創作工具或主體的出現,這一傳統概念正面臨挑戰。AI能否被視為作者,或者其背后的開發者、使用者應否承擔作者身份,這些問題迫切需要版權法給出明確的回應。關于AI能否成為作者的問題,其實質觸及了版權法的核心宗旨——激發創造性勞動。盡管AI的創作過程可能極其復雜,但由于缺乏人類的情感和意識,主流觀點普遍認為AI不應被賦予作者身份。以美國為例,曾有一部由AI創作的漫畫書《Zarya of the Dawn》試圖申請版權注冊。盡管初步獲得了版權登記,但隨后美國版權局發現該作品包含AI生成的內容,于是撤銷了注冊。其理由在于,版權法旨在保護“人類作者身份的作品”,而非AI創作的成果。可見,在現行版權法框架下,AI尚并不能被視為作者。然而,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創作形式的多樣化,這一立場可能會面臨更多的挑戰和討論。
二、獨創性的新標準:AI創作的藝術邊界。
在版權法中,獨創性是作品獲得法律保護的核心要素。然而,隨著AI創作的興起,如何界定和評估AI生成作品的獨創性成為法律界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傳統的獨創性標準通常要求作品必須是作者在獨立、原創下的創作結果。但AI創作過程往往基于對大量現有作品的深度學習和模仿,這使得對其獨創性的判斷變得復雜且模糊。為了更準確地評估AI作品的獨創性,需要超越傳統的評估標準,綜合考慮AI生成機制以及人類創作者在其中的貢獻。這可能意味著需要制定全新的評估框架,用以區分AI的算法生成部分與人類的創造性努力。
三、權利歸屬的新探索:AI與人類作者的權利分配。
AI創作的作品權利歸屬問題同樣復雜。目前,大多數法律體系傾向于將權利歸屬于AI的開發者或使用者,但這忽視了AI在創作過程中可能發揮的關鍵作用。如何平衡AI的貢獻與人類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可能需要新的法律機制來明確AI和人類作者之間的權利分配,確保公平和透明。如當AI被用作創作工具時,其生成的內容通常被視為工具的輸出,而權利歸屬于使用該工具的人類作者。然而,這種歸屬方式在AI算法足夠先進,能夠自主生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能會忽視AI在創作過程中的獨立貢獻。
四、法律責任的新劃分:AI創作中的侵權責任。
傳統版權法體系中,侵權責任通常由直接侵權人承擔。然而,當AI成為創作過程中的參與者或主導者時,如何界定和劃分侵權責任,尤其是在AI創作的作品可能涉及對現有作品的模仿或變體時,成為了一個新的法律挑戰:一方面是侵權行為的界定,AI創作的作品可能會無意中復制或模仿現有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從而引發侵權問題;另一方面則是責任主體的確定,即在AI本身無法作為一個法律主體的前提下,侵權責任能否歸屬于與AI創作過程直接相關的人類個體或實體,比如AI系統的開發者或使用者,各方又應如何進行責任分配。
五、我國實踐:探索創新,肯定人類在AI作品中的創造性。
我國在AI創作的可版權性問題上表現出靈活性。我國法院在評估AI創作作品時,會考慮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和人類作者的參與程度,但傾向于綜合判斷作品是否體現了人類的智力投入和個性化表達。如在“AI文生圖”案中,法院肯定了AI生成圖像的可版權性,認為只要作品能夠體現人類的智力投入和個性化表達,比如獨創性的提示詞、參數修改、最終圖像選定等,即使使用了AI工具,也能被認定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在“AI作品第一案” 中,法院認為盡管涉案文章是由智能寫作助手軟件“生成”,但其特定的表現形式和創作過程中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已經滿足了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涉案文章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