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方案不僅沖破了國際征稅規則,更賦予了美歐等國新的征稅權。其實施將給在“避稅天堂”注冊的中資企業帶來嚴峻挑戰,尤以科技服務業企業為甚(多達42家)。作為我國科技創新的重要引領者,科技服務業企業在加快現代化建設中有著重大作用。全球最低稅方案的實施,將給這些科技服務業企業財務上帶來巨大挑戰,可能導致其原有的避稅渠道被堵塞,不僅會削弱我國科技服務業的整體國際競爭力,同時將使企業面臨歐洲國家的數字稅負擔,遭受雙重稅收沖擊。基于此,我國要及時作出戰略部署,迎接企業回國,為企業營造更為優良、寬松的營商環境。在國際層面,參與全球最低稅規則的制定,提升我國的話語權;在國內層面,積極推動稅收現代化,構建更具國際吸引力的稅收制度,最大化減輕全球最低稅方案的相關影響,在改革開放中不斷提升我國科技服務業的競爭力。

一、問題的提出
全球最低稅(Global Minimum Tax,GMT)概念,緣于2019年10月OECD發表的“雙支柱”(Two—Pillar Solution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即“支柱二”)政策說明。支柱二提出的全球最低稅改革方案,引起各國強烈反響。2021年12月,歐盟委員會發布《實施全球最低公司稅指令》提案(Proposal for a COUNCIL DIRECTIVE on ensuring a global minimum level of taxation for multinational groups in the Union),確保全球最低稅在歐盟范圍內的順利實施。目前,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行動計劃142個成員國中,已有138個國家明確支持開征全球最低企業稅。
全球最低稅改革方案打破了原有的國際征稅規則,賦予居民國對來源國產生的無形資產收入、低稅收入課稅,并共享消極所得(姜躍生,2021)。正如G7倫敦財長會議公報所述,“我們承諾就征稅權劃分達成公平解決方案,就最大且最盈利跨國公司超過10%常規利潤的剩余利潤的至少20%部分,向市場國授予征稅權”(G7 FINANCE MINISTERS & CENTRAL BANK GOVERNORS COMMUNIQUé,2021)。從表面上看,這似乎保護了稅基并促進了國際稅制的公平,但同時會導致大部分額外稅收收入流向跨國公司的母國,而不是產生公司利潤的來源國。《經濟學人》更是一語道破,“G7能夠從最低稅率中收割60%以上的財政收入”(The Economist,2021)。同時,G7將全球最低稅稅率擬定為15%,并以實際有效稅率為征收標準。實際有效稅率指實際征收稅額占征稅對象納稅數額的比率,是扣除稅收優惠、加計扣除等稅收抵減政策后的企業實際承擔稅率。如A公司在B國發生實際業務,可享受B國稅收優惠政策,若A公司最后僅在B國繳納10%的企業稅,則A公司所屬國將補扣被B國減免的5%稅款,以此達到全球最低稅的稅率標準。雖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15%,但由于電子化征繳能力較弱,數字經濟發展水平較低,致使本國所能征集的稅款十分有限。而美歐作為數字經濟強國,全球最低稅的開征不僅無形中擴大了其國際稅收管轄權,更對發展中國家的數字經濟企業發展帶來巨大沖擊。
全球最低稅的重點課征對象是高利潤率的大型跨國企業。按照OECD 2019年公布的支柱一及支柱二方案,課稅主體主要是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國公司,或者是集團合并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公司。其中,尤以蘋果、谷歌、臉書等科技服務業巨頭為重中之重。此類跨國數字巨頭通過關聯交易、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等方式,利用“避稅天堂”與各國稅制間的漏洞,采用“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等模式達到了驚人的避稅效果。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發布的報告顯示,2009—2011年間,蘋果在全球稅前利潤高達380億美元,然而同期僅繳稅2100萬美元,稅負比例為0.06%;2017年,谷歌年收入達76億英鎊,當年僅繳稅4900萬英鎊,稅負比例為0.6%;亞馬遜年收入達87億英鎊,僅繳稅450萬英鎊,稅負比例為0.1%。
通過梳理全球500強企業及港交所等相關數據資料,發現阿里巴巴、諾亞財富、美的置業等236家中國企業將公司設立在“避稅天堂”。中國在“避稅天堂”投資存量共計6206.06億美元,占對外投資總量的24%(詹曉寧 等,2022)。如果以美國所大力支持的支柱二方案為全球最低稅的起征點,則會波及38家大型中資企業,涉及科技服務、金融、地產等13個行業(表1)。同時,集團合并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中國跨國公司眾多,涉及17大類、29小類,共198家企業(表2)。
表1 全球最低稅支柱一對我國相關行業企業影響一覽

表2 我國在“避稅天堂”注冊的跨國公司(集團合并收入超過7.5億歐元)

由表1、表2可知,若以支柱一為征繳方案,將有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14家科技服務業企業被課稅,占我國在“避稅天堂”注冊企業總數的34%。若以支柱二為征繳方案,則將涉及多達42家科技服務業企業,課稅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由此可見,我國在“避稅天堂”注冊的科技服務業企業不僅數量多、占比高,而且集聚了行業的龍頭,全球最低稅的開征,勢必會對這些企業乃至整個行業形成巨大的挑戰。全球最低稅方案對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的影響幾何?如何應對?需要深入研究。
二、全球最低稅對我國科技服務業的影響分析
(一)科技服務業是我國在科技創新方面與西方國家跟跑、并跑乃至領跑的關鍵
科技服務業是以現代科學知識、現代技術和研究方法為核心,以經驗、信息、技術等要素為內容,向經濟社會提供智力服務的產業部門。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服務業已逐漸成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一環,是驅動產業升級轉型的核心節點。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科技服務業市場規模達到2.23萬億元人民幣,GDP占比在2.2% 左右,市場規模同比增長約10.9%。科技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力促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再攀高峰。2022年,我國全球創新指數排名已超過法國,位列全球第11。與2015年相比,我國的國際排名提升了18位。同時,我國全球頂級科技集群數量首次與美國平齊,實現了量變的飛躍。在科技集群百強榜中,深圳—香港—廣州和北京分別位列第2、第3。實踐證明,科技服務業不僅驅動了產業的發展創新,更孕育著新一輪工業革命,加速推進知識、技術、服務三者間的融合,從而深度優化經濟業態的轉型升級。我國科技服務業已由與西方國家在科技創新方面的跟跑、并跑,發展為局部領域勇闖禁區的領跑。科技服務業企業已然成為推動科技創新的尖兵,在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科技創新需要巨大的投入,科技服務業企業尤其是其中已上市或準備上市的企業,有著巨大的融資需求和更強的避稅意愿。因此,我國眾多科技服務業企業通過搭建“VIE架構”在“避稅天堂”注冊海外公司,并通過海外公司實際控制國內公司運營,進而達到在海外上市融資的目的。由于“VIE架構”的特殊性,我國科技服務業巨頭也采用與同類跨國公司相似的手段,將大量利潤留在“避稅天堂”進行避稅。
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利用“避稅天堂”轉移利潤,一定程度上是在國際競爭游戲規則下的應對性措施。美國科技服務業企業從21世紀伊始,就采取各種手段在“避稅天堂”避稅并延續至今。巨額的稅收紅利,使美國企業獨霸全球市場。面對殘酷的競爭,中國企業想要在與全球性巨頭角逐的夾縫中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采取類似的避稅措施來降低負擔。在科技服務領域的競爭中,國際寡頭才是避稅行為的始作俑者。我國科技服務業起步弱、發展晚,企業在“追趕”過程中為了維持乃至提高自身的國際競爭力,被迫采取各種手段避稅,以此節省更多的資金,實現科技追趕及系統的迭代升級。
(二)全球最低稅方案對我國科技服務業的影響分析
全球最低稅方案的實施,意味著稅率由0至15%的陡增,將會給在“避稅天堂”注冊的中國企業尤其是科技服務業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其最大的影響在于原有避稅渠道將被堵塞,勢必會延誤科技服務業行業和企業的創新發展。
1. 我國科技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將被整體性削弱
根據對相關行業企業的調研,發現全球最低稅方案的實施,不僅使我國科技服務業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同時會使網絡數據安全受到威脅。首先,美國科技服務業在長期寬松的稅收環境下已完成資本和技術的原始積累,在國際市場中占據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美國科技服務業起步最早、科技基礎雄厚,如谷歌占據全球互聯網搜索市場近90%的份額;臉書占全球社交媒體市場2/3的份額,是世界第一社交媒體軟件。相較之下,我國企業為實現趕超,需要千方百計擴大利潤空間來完成技術的迭代升級,如若突然加重其稅收負擔,將極大制約其發展進程。其次,美國在鼓吹全球最低稅之余,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強化自身競爭優勢,抑制中國科技服務業企業的發展。2021年6月8日,美國參議院通過《2021年美國創新和競爭法案》,擬對重點科技領域投資千億美元,恢復其在科技方面的全球領導地位。該法案污蔑我國是“數字威權主義”,指責我國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監控、壓制及操控”,威脅企業網絡數字安全。2022年2月4日,美國眾議院通過《2022年美國競爭法案》,該法案聚焦芯片、科學研究及技術創新等領域,意圖進一步孤立我國。兩部法案均力主對我國采取政策高壓與孤立政策,并對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進行全面打壓。
2. 我國科技服務業將面臨雙重沖擊
首先,15%的全球最低稅不僅會驅使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離開“避稅天堂”,更會削減企業在關鍵領域的攻堅力量。通過對企業的深入調研,發現若真正實施全球最低稅,會使在“避稅天堂”注冊的中國企業成本飆升。伴隨國際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我國企業可能會對現有集團架構、關聯交易安排等涉稅事宜重新進行全面評估,并考慮公司是否需要整體重組,迫使企業考慮變更旗下各實體的相應布局。另外,全球最低稅的開征,既會增加科技服務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企業利潤,更會使我國科技服務業喪失寬松的稅收環境,減損我國針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稅收優惠力度,阻礙科技服務業企業技術進步與產品更新升級步伐。
其次,在一攬子國際稅制改革的規劃中,我國又被歐洲國家裹挾著增加數字稅的負擔,可能使企業遭受雙重稅收沖擊。雖然美國與七家開征數字稅的國家達成協議,同意在支柱一生效(2024年1月1日)后,取消數字稅單邊措施。但近兩年的征繳時間,各主要開征國家仍會對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造成較大影響,因為各國數字稅的征稅范圍,基本涵蓋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營銷的大部分商品及服務內容。同時,數字稅的課稅主體重點聚焦于社交媒體平臺、線上交易平臺、在線市場服務、搜索引擎服務等數字經濟巨擘,平均稅率達4.3%。這勢必會增加我國企業海外經營的稅收成本,降低企業“走出去”的意愿。尤其是經營云服務、操作系統等業務的中國科技服務業企業,將會被歐盟《數字市場法案》所進一步限制,既有被列入“網閘”(Gate Keeper)企業名單的較高風險,又易受到他國政府的強力監管甚至是政治鉗制。
三、應對風險與挑戰的策略選擇
調研發現,面對新的稅方案和政策監管環境,我國大量在“避稅天堂”投資的科技服務業企業已作出離巢方案,極有可能被吸引至資本更為富集的美歐國家或新的稅收洼地。如近期新加坡和瑞士就明確表示,將采取其他方式補貼企業,加大吸引國際資本的力度。因此,我國要充分利用體制優勢快速響應,積極做出戰略研判,應對全球最低稅方案帶來的嚴峻挑戰。這不僅可以繼續保持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更能解決因此所產生的數據安全問題。
(一)及時作出戰略部署,迎接企業回國
第一,做好迎接企業回國的準備。積極創造條件,從保護企業的角度出發,堅持以保持企業國際競爭力為核心原則,確保一旦各國全面實施全球最低稅方案,在“避稅天堂”的中國企業能夠順利回歸本土,而不是流入他國。首先,設置引流回國綠色通道。各相關部門應全盤籌劃,在政策上出臺有利政策措施,就公司注冊、企業回遷、稅制轉換等方面為企業開設綠色通道,吸引在“避稅天堂”注冊的中國企業能夠盡快回國發展。其次,設立國內“中轉基地”。我國稅制與“避稅天堂”的政策有著諸多不同,在企業對接、轉制時可能存在諸多不便。應發揮港澳特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定區域的稅收、政策優勢,為回歸企業設立過渡性“中轉基地”,使科技服務業企業在享受優惠措施的同時,集體抱團成長,形成區域“虹吸效應”,進一步增強我國科技服務業的綜合實力。再次,適時出臺海外投融資便利化措施。受資本管制的限制,大型科技服務業企業不斷尋求在“避稅天堂”注冊,以便在美上市融資。應適時研究出臺更加便捷的投融資措施,豐富國際投融資平臺,并鼓勵企業帶資回國,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及融資渠道的暢通。
第二,為企業發展營造更為優良、寬松的營商環境。政府各部門要重視并切實解決我國設立在“避稅天堂”企業的實際利益與未來發展難題,創造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努力吸引企業回國。首先,以“不罰”為基準。在國際競爭環境仍未變化之時,我國政府各部門不要輕易對避稅企業采取懲罰措施。尤其是稅務部門不應機械執法,不要對在“避稅天堂”避稅的科技服務業企業采取立案稽查、補繳稅款、處罰滯納金等行政手段。這種做法雖然能在短期內迅速增加稅收,但從長遠來看無異于殺雞取卵,會損害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競爭力的根基。其次,財稅、金融、人社等多個部門要全面響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協同共治。在資金供給、投融資、人力保障等多個方面出臺對口政策,吸引企業將結算中心等總部功能置于境內。選取具備較好金融創新基礎的自貿試驗(片)區,研究出臺更加便捷的投融資措施,豐富國際投融資平臺,如試點下放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權、推動外債發行程序簡易化等。
(二)構建更具國際吸引力的稅收制度
在國際層面,參與全球最低稅的規則制定,提升我國的話語權。首先,我國要堅持充分準備、以我為主、多邊合作的原則應對。從近期來看,雖然距離全球最低稅方案的實施還有一段時間,但我國必須在頂層設計、法律制度、征管體系和先進技術等層面,全方位開展全球最低稅的相關研究梳理、體系優化、技術升級等基礎工作,以“備戰打仗”的緊迫感做好充足的戰略戰術儲備,以免臨事之時倉促應對。可在借鑒美歐等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實踐反饋深入優化市場公平競爭的總體環境,支持科技服務業良性發展。其次,參與全球最低稅的規則制定。積極融入全球最低稅的協同共治,在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利得等方面提出符合我國企業利益的稅收方案,更好地保護本國科技服務業的長遠利益,并提升我國在國際稅收治理方面的話語權。從全局視角出發,只有達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多邊共識,全球最低稅的國際性公平規則才可能形成,以至最終平息或最大限度減少稅收領域的國際摩擦。G7提出的全球最低稅政策,應該視為國際稅改進程中的“權宜之計”和“談判籌碼”。長期來看,我國必須與國際多邊組織展開深入對話,加強國際間的溝通與協調,方能制定出合理和相對成熟定型的國際規則。
在國內層面,積極推動稅收現代化改革。首先,推進我國綜合稅收制度改革。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進行改革,廢除文化事業建設費等不合理繳費,切實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積極指引科技服務業良性發展,引導企業重新布局。同時,扭轉我國以增加稅收額度為目標的征稅思路,轉而以涵養稅源、促進企業發展為目標,實現以科技服務業為代表的高精尖行業的長遠發展,增強我國稅收制度的國際吸引力。其次,增強納稅服務力度,支持企業應對國際稅收挑戰。當科技服務業企業回歸本土或進軍海外市場時,應允許企業進行相應的稅目抵扣。這樣不僅可以避免海外雙重征稅的難題,還能起到支持企業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同時,充分借鑒海外寶貴經驗,大力扶持科技服務業企業。如借鑒英國數字稅“安全港”制度,當企業虧損或利潤率較低時,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當我國科技服務業企業面臨困境時,可以嘗試在增值稅環節對企業予以抵免,幫助我國企業馳騁數字深海。再次,對標國際先進征管模式,加強國際稅收征管協作。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著力完善稅務信息共享中心,建立新的多方共治模式,逐步與跨國公司、國際稅收組織加強互動,由點及面地實現國際稅收征管平臺的全面對接。在統一各方數據資料的基礎上,努力實現稅、銀、庫多層級聯網互動,為公眾提供跨部門、跨國界的共享服務,進而實現稅收征管的數字化轉型。另一方面,強化征管,規避本國稅源的外溢。全球最低企業稅可增添域外金融機構的合作義務,我國要在完善國際稅收情報定期交換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保護國家數據稅收主權,嚴防國際數據壟斷,適時擴大我國稅務稽查范圍,加強海外涉稅數據監管,提升數據信息綜合應用能力,強化國際稅收征管調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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